附件二:
黄浦区老西门新苑l—4、l—5地块特殊对象范围及照顾标准
1、特殊照顾对象的范围
(1)孤老、孤幼、孤残(享受社会救济、救助的)。
(2)持有“上海市社会救助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
员及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
(3)持有各类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4)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力、法》规定的大病医保
范围的人员。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局“沪民救发(2001)17
号文”规定:大病医保对象主要为低收入家庭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
精神病等大病重病的对象。
(5)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人员。
(6)省、直辖市、 自治区,部级以上的劳模、先进工作者。
(7)经市民政局认定的烈属或病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人员的直
系亲属。
2、符合上述(1)至(7)项照顾条件的对象,一次性照顾补贴人
民币3万元。
3、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同志,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万元。
4、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一
次性补贴人民币2万元。 ·
5、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年满9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一
次性补贴人民币3万元。 注:特殊困难认定对象按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户口簿
记载人口经认定后计算,同一人符合上述1—5项多种情形的,不作叠
加计算。
6、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具有征收范围内的本市常住
户口,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且本人已实际回沪居住的支边、
支疆及知青本人户口无法迁入本市的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万元。
7、征收范围持有经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
以及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居民房屋的持证人,
且在征收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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