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若干规定
通知
浦府〔2012〕130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现将《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若干规定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征收居住房屋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每户奖励不超过5万元,具体数额在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二、关于价格补贴系数
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补贴系数设定为0.3。
三、关于折算单价
根据各基地配置的安置房源的安置均价确定折算单价。当安置房为一处时,折算单价即为该处安置房的安置均价;当安置房为多处时,折算单价按照安置均价中最高的价格执行。
四、关于旧式里弄以下房屋套型面积补贴
按每证补贴面积15平方米计算。
五、关于旧城区改建签约比例
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低于80%。具体比例根据旧改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
六、关于征收居住房屋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以期房互换的,征收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倍发放。对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发给搬迁费。
七、关于征收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60平方米之内的,每户每月按1200元计算;被征收房屋61平方米至149平方米的,每户每月按1500元计算;被征收房屋15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户每月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
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征收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约定期限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增发50%;超过约定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1月21日之后启动的征收项目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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