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规定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本地块公有居住房屋的换算公式为:建筑面积;居住面积x1.54。 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2、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居住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L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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