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成协议房被强拆
今年65岁的高女士是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的村民。高女士诉称,2012年12月,房山区市政市容委对包括自家房屋在内的区域实施拆迁,拆迁事宜的协调工作由窦店镇政府负责。因对拆迁人拆迁的合法性存在质疑,且拆迁人给予的拆迁补偿额度过低,因此双方一直未就拆迁安置问题达成协议。2013年12月2日,窦店镇政府在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高女士家的房屋实施了强拆。高女士认为,镇政府的强拆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窦店镇政府辩称,房山区石夏璐东延(107国道-良常路)道路为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原告高女士在石夏璐东延道路涉及的望楚村有一处院落。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后,拆迁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多次与高女士协商征地拆迁补偿事宜,但她对征地政策和补偿标准均不认可。而不能动迁会造成整体工程不能如期施工,为确保石夏璐工程如期开工,镇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8】18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决定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
镇政府认为,其对高女士房屋拆除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并非行政违法。
镇政府越权强拆违法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本案中,窦店镇政府主张其拆除高女士房屋的职权系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然而该通知属规范性文件,并未赋予窦店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故被告窦店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应属超越职权,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窦店镇政府于2013年12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高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遭违法强拆可提出行政赔偿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飞表示,对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强拆,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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