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名】售后公房当初买下产权没有我的签名,现在房屋又被转移卖出,我该如何维权
钟律师,你好,
麻烦咨询您,售后公房没有征求我的意见被偷偷卖后又买入另一套房。矛盾产生,请问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或现在还可以申请产权共有吗。谢谢。
具体事实是我和爸爸妈妈1993年从黄浦区动迁分配到浦东新区,按照一套公房租赁房,当初户口只有我们3个人,但是家里还有一个哥哥,母亲比较重男轻女,该房屋在2001年的时候他们买下产权,当初登记在父亲和母亲2个人的名下,我都不知情,也没有签过字,2013年的时候,母亲在过世前,把我哥哥的儿子的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那个侄子占一半的产权,我爸爸妈妈占另一半,现在我想打官司维护我权益,我该怎么做。
钟涛律师回复: 根据钟涛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来说,2001年你父母才根据售后公房政策买下产权,基本上是95方案了,不是94方案,如果是95方案,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不能直接主张确认,而是主张合同无效进行起诉,具体到你这个案件,因为你父母2001年售后公房产权购买的时候,按照政策需要全体同住人签字同意才能购买,但是你没有签字同意,因此你有权起诉要求撤销这个售后公房购买合同,恢复到公有承租状态。
即使你母亲在去世之前增加了侄子作为产权共有人,也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随着产权证被撤销推翻,后一个增加行为也是无效,产权证也会被撤销。无效行为导致后续一切行为都是无效的。
具体可以联系钟涛律师办理,咨询电话 1580050257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9、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10、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11、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12、在审理房产确权案件中发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可建议房屋发证部门撤销错误登记,也可根据查证的事实重新确权。
三、产权的分割
13、购得的房屋在法定限制上市的期限内,由于离婚、继承等原因要求分割该房的,房屋能分割的尽可能予以分割。对房屋能予分室分割的,可确定各方的房屋产权;对无法分割实房的,除双方协议一方得实房,一方得房屋折价款外,一般暂不分割,确定房屋产权共有。在产权共有期间,对无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可参照租赁私房的规定由住房方给付让房方一定的房屋使用费,待该房依法能上市交易时,按当时的市场价,由一方得房屋折价款。
法院只能就房屋的产权、使用权作出判决,不应对当事人户口迁移作出判决。
四、产权的转让和继承
14、未经有购买公房资格人的同意,冒用名义购得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法定限制交易期间内买卖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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