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方案遗嘱】94方案产权是父亲遗嘱处分和母亲婚后共同财产给子女是否有效?
1994年,我国进行住宅商品化改革,上海房改随之启动,史称94方案,造成家庭数人购房也只能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按照当时的习惯来说,大部分的房产登记在父亲或者母亲名下,2016年1月份的时候,上海高院出台解释,对于超过20年诉讼时效的法院应该查明然后可以驳回起诉,堵住了同住人确认所有权的路子,那么这个房子到底属于谁所有,父母时候共同享有产权?如果没有登记名字的是否是否丧失了所有权?
钟涛律师认为,这里边存在2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根据94方案确认同住人所有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另外一个是夫妻婚后购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第一个94方案同住人确认所有权,之前还有争论,到底是按照产权人去世2年以内起诉,还是发生家庭矛盾之日起2年内起诉,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到底哪个才有效?关于这个问题,钟涛律师在网站其他文章中进行过详细的分析,无论是哪个2年,最终都要受到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而2016年上海高院的文章也是最终确定了这个情况。
上海高院:关于房地产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15号
问: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并长达二十年之久,现在有购房资格的人要求确认产权共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适用二十年期限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确认房屋产权的主张?
倾向性意见认为:可以主动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二十年的期限应当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且94公房出售方案,属于特定时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门在此后已经有所调整,相应产权登记限制已消除。目前,当年适用94方案购房的,从房屋登记至产权登记人名下之日已超二十年,原房屋的人员往往发生了较大变化,法院主动适用二十年的期限规定,有利于彻底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
所以,第一个问题诉讼时效确实已经超过了,同住人不能再主张所有权了。
第二个问题,如果当时父亲和母亲都是同住人,产权登记在父亲一个人名下,是否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是否自动或者一半的产权份额,还是说因为母亲没有起诉,属于自动放弃了成为产权人,该房屋只属于父亲一个人所有了?
首先,婚姻法属于特殊关系法律,为了保护家庭稳定和谐,婚姻法实际上对物权法进行了根本性改变,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约定或者证据证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购买房屋产权决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的,无论是按照94方案买下产权,还是现在按照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产权,没有什么区别。也即是94方案买下产权,也应该适用婚姻法规定,无论是否登记在双方名下,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有人说母亲没有生前起诉主张产权份额,视为自动放弃产权没有依据,夫妻之间不需要特别区分谁的名字,主要是看取得财产时间。即使不起诉确认所有权,基于婚姻法也自动或者产权份额,和现在夫妻之间更改名字不需要缴纳税费一样,属于特殊的法律关系。
如果发生了父亲遗嘱处分了该房屋产份额,确实侵害了母亲的一般产权问题,其他继承人可以主张该转让部分无效,可以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而且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虽然父亲处分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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