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可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法律赋予拆迁人的救济权利仅仅是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法律上来讲,是一份平等主体间就补偿事项签订的民事合同,一方不依约履行时,应当由相对方通过民事途径予以救济。
如果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是镇政府,更加于法无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围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履行问题发生的纠纷,镇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根本无权介入,更加无权以被拆迁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实施强拆,其实施强拆行为应属违法。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未交房前,对于被拆迁人仍然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如有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作为政府机关在此情况下,无权直接行政国家强制力拆除百姓房屋。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可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法律赋予拆迁人的救济权利仅仅是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法律上来讲,是一份平等主体间就补偿事项签订的民事合同,一方不依约履行时,应当由相对方通过民事途径予以救济。
如果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是镇政府,更加于法无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围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履行问题发生的纠纷,镇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根本无权介入,更加无权以被拆迁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实施强拆,其实施强拆行为应属违法。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未交房前,对于被拆迁人仍然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如有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作为政府机关在此情况下,无权直接行政国家强制力拆除百姓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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