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浦〕拟征地告[2016]第023号
浦东新区三林镇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 沪建管函[2014]877号批文,国家拟征收你镇中林村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东至东方医院南院(不含该医院,以下同),南至三林路及三林社区01-06地块,西至杨思港,北至华夏西路及三林北港。
二、用途:城中村改造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劳动力安置按照 《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执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浦东新区 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三林镇规建办(凌兆路585号117室)确认征地财物调查结果,征地财物调查结果确认期限至2016年3月15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反映。申请听证的,请于 2016年3月7日之前向区(县)土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规定要求的,区(县)土地部门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联系人: 朱骏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联系电话: 58921482-8207 监督电话: 38763593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6年3月1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 .
- 上一篇:周浦镇里仁村拟征地告知书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