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和涉及的法律问题
1、确定了公房出售的原则、范围和购房人。
“94方案”确定了出售公房应当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属于可售公房的范围是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当时限制在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不明、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和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购房人应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房的承租户或者年满18周岁的同住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以成本价购买公房;擅自、变相转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迁离、国外定居或者逾期未归者暂时不能购房。
2、确定了购房人可享受的优惠条件和购房程序。
“94方案”的优惠条。件有:按照规定享有工龄等优惠,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免缴房产税、契税、缓征地租,免缴新建公房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1.2%的优惠,同时还给予5%的一次性优惠,并仍然可以享受原有的住房补贴。对于购房人以现金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的,一次性付款折扣为20%。中、小学教师(含已退休者)在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房时,可按控制标准增加建筑面积8平方米。 “94方案”确定的购房程序为:经过宣传,出售人和购房人达成合意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购房款后,由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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