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方案公房购买产权法律政策解读
时间:2013-7-11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次
2、“94方案”共有人主张权利的时效
首先,共有人提出共有主张时即为
诉讼时效起算时。如果按照《意见》,权利人须在
诉讼时效内主张房屋产权方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的规定。许多售后公房的共有人在知道并主张共有权利时可能已过
诉讼时效。为此,1999年9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又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中指出:“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
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考虑
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这一规定无疑是符合我国设立
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 其次,共有人生前没有主张共有产权,去世后继承人无权主张共有财产继承权。2003年4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回复:“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因此,继承人也不能主张售后公房相应的继承权。
3、房屋共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房屋共有的份额问题。关于售后公房的共有形式,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有占有比例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没有占有比例约定的话,共有的形式就是共同共有。
第二、房屋的出租、出售程序。虽然“94方案”的共有人没有登记在
房产证上;但是,房屋的出租、出售仍然需要共有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在
房产证上署名的共有人负有告知、征集意见的特别义务,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由行为人负责赔偿。不同意出租、出售的共有人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承租、购买其他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权利。
第三、夫妻的共有财产认定。按照“94方案”购房,夫妻之间虽然只有一人的名字登记在
房产证上;但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房仍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四、未成年人和放弃产权同住人的权利。未成年人并不是适格的购房人,因此未成年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同样,明确放弃产权的同住人也不拥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们对所购公房享有居住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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