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限制权利行使法律遗留纠纷
在“94方案”中存在着用行政手段控制民事权利,限制购房人权利行使的问题,具体为:
首先,对共有人的房产权利进行了限制。“94方案”中要求“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并填写《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这表明,符合购买公房条件的人中只能有一人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其他房屋共有人不能进行登记。这一限制共有人登记公示权利的做法不仅可能使家庭成员之间产生产权纠纷,而且会使售后公房在转让的过程中因为共有人的登记缺失而导致纠纷几率增加。
其次,在“94方案”中对购房人所有权中的收益和处分权能进行了限制。方案指出:“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5年的,该房屋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这一人为限制购房人权利的做法,既与“94方案”中的“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的提法相矛盾,也使得售后公房的私下交易增加。
二、“94方案”遗留问题的解决和法律出路
1、“94方案”购房权利人的认定“94方案”中的购房权利人认定缺陷产生了纠纷的后果,为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沪房地技(1995)652号“通知”明确:“职工家庭购房时,可共同协商确定产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 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该《意见》还明确:“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这一执法意见客观上为“94方案”购房纠纷合法权利主体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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